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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现公开征求《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8年7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 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类别)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垃圾减量)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以减量化为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低碳消费、绿色办公、节约用餐、净菜进市,杜绝过度包装。

第七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考核等保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人员和资金,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与推进,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和监督指导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牵头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九条(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分类领域。

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新技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十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宣传发动)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宣传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四条(激励政策) 对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处置,减收异地处置补偿费。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置费差别化的收费制度。

第十五条(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分类投放及收集

第十六条(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体育、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人。

第十七条(责任人的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四)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贮存,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

第十八条(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类别分类设置,并明确规格、标志标识等内容:

(一)住宅区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需求;

(二)商务、办公、生产等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需求;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有害垃圾贮存)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存放在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设施内,贮存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单位及个人义务) 单位及个人应按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企业上门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点,再由相关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可回收物的回收)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经营或管理者设立回收点就地回收可回收物。

鼓励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积分奖励等多种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三章 分类运输

第二十二条(分类运输)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回收企业上门收运;有害垃圾应交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易腐垃圾运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垃圾按现有运输体系运行。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职责)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严禁分类后混合运输;

(二)合理确定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运输频次,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三)运输车辆应当根据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进行配置,满足分类运输需要,确保标志明显、密闭良好、节能环保,正常运行;

(四)运输中不得抛撒滴漏或污染环境,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转运场所设置分类工位)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单独设置易腐垃圾转运工位和大件、园林垃圾破碎装置。

大型二次转运站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垃圾分选设施。

转运站内暂存垃圾应当规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密闭存放,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五条(管理台帐)生活垃圾运输及转运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及管理台账,并分别报告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台账应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拒绝运输的情形)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七条(设施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协同处置) 鼓励建立集垃圾焚烧、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置、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

第二十九条(标准及技术)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置技术。

第三十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循环利用;

(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单位通过生化、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实现能量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处置单位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处置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严防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并按规定分别向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等;

(六)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罚则)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渝府办发[2018]19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现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制定垃圾分类具体办法纳入督查考核,我市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7年将垃圾分类立法纳入市政府立法预备项目,2018年纳入市政府立法审议项目。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市城管委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三是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96条,采纳合理意见建议54条。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立法成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及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法律责任五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责任人制度、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有害垃圾贮存、分类运输及运输单位职责、管理台账、分类处置及处置单位职责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办法》原名称为《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和各区县城管部门对《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原《办法》名称及适用范围过窄。经研究,《办法》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我市“大城市大农村”的现状及立法资源紧张,农村生活垃圾单独立法可行性不大等因素,《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立法技术处理,明确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体现立法的超前性、实用性。(《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

按照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办法》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规定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至第四章)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的部门众多,单独依靠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无法确保工作效果,因此《办法》对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并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66号)重点明确了财政、教育、商务、国土房管、环保、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第八条)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办法》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居住区、机关、事业单位责任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宾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场所责任人的确定及职责等内容。(《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有害垃圾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害垃圾有特殊的贮存、运输、处置要求,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立法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前端运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我们对此意见没有采纳,《办法》对有害垃圾主管部门在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供稿:市政府法制办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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